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
司总会计师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在审阅相关资料后,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尚未
解除的情况,未发现其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相关人员的提名、审议、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
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任岗位的职责要求。
基于上述判断,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蔡亮发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佘培
和张莹升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聘任杨小春担任公司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聘任曹洪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曾令秋:
赵洪功:
李正国:
二 O 一六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