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收购厦门华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60%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收购厦门华戎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 60%股权的相关资料,经讨论后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是公司业务发展所需,交易遵循公允性的原则,以厦门华戎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截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值为基础,结合其行业优势、
渠道优势和技术优势,并参考股权出让方姜荣军、唐芬的业绩预测承诺,经友好
协商确定华戎能源 6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3,000 万元。预计本次交易将对公司的
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业
务独立性造成影响。
2、本次股权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我们同意本次收购事项。
独立董事:晏帆、张歆、秦永军
日期: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