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关于公司及控股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
是为了支持和保证子(孙)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进一步提高其经济
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该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上述授信及担保
申请行为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授信及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同意本次授信及担保计划。
2、关于《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增加担保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增加担保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先锋先生为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
担保,解决了公司金融机构担保的问题, 支持了公司的发展,本担保公司免于
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发展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先锋先生为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增加担保
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也没有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代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
易。
3、关于《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副总经理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
聘任的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具备其
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
本次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同意公司聘任Huang Yuliang(黄予良)先生、祝刚先生为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刘梅娟 汪 钊 张克坚
2016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