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事前获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程先锋先生为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增加质押担保情况。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
下: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借款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程先锋先生以其个人信用或持有的公司股票为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总额不
超过8亿元人民币的担保。根据后续资金的需求,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程先锋先生以其个人信用或持有的公司股票为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再提供总额
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的担保,即合计不超过16亿人民币的担保。具体担保金额与
时限以公司根据资金需求计划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为准。此次担保,公司
无需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付任何担保费用,也无需提供任何形式的反
担保。本次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增加担保的
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并同意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金融机
构融资增加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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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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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梅娟 汪钊 张克坚
2016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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