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东旭蓝天 公告编号:2016- 79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8月19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8月18日至8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
月1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18日下午15:00至8月19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 23 号院东旭大厦综合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小将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14,424,2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30.99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14,272,2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30.98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5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14%。
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5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5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1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不存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时参加现场投票的情况。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过逐项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议案一、关于选聘公司 2016 年中期专项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4,424,2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议案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深圳农商行车公庙支
行融资 8000 万元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4,424,2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弃
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郑敏俐、谢发友
2
3、结论性意见:东旭蓝天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