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6-106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起诉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319080139 元补偿款及利息。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9
日获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开发公司”)
近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民事起诉状》所称“贵院”,或以下简
称“嘉兴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开发公司支付 319080139 元补
偿款及利息。嘉兴中院已受理了上述案件【(2016)浙 04 民初 119 号】。同时,
开发公司向嘉兴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嘉兴中院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名
下价值 319080139 元的财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民事起诉状》的内容如下:
“原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 平湖市九龙山
法定代表人:廖虹宇 职务:董事长
被告: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单位负责人:沈力行
住所地:平湖市九龙山度假区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19080139元补偿款及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2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九龙山区域开发建设协议书》 简称“《开
发协议》”),双方约定由原告对九龙山旅游度假区10.12平方公里和度假区以北约
21平方公里九龙山工业城、商业地块(合称“九龙山区域”)进行开发,被告根
据开发进度对原告进行补偿。
《开发协议》签署后,原告陆续完成了九龙山区域内多个地块的开发与招商
等工作。2015年,根据《开发协议》之约定,被告将原告所有的21-127-0-327-1、
21-127-0-328-1、21-127-0-325-1、21-127-0-358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合称“大
乌龟山地块”)收回并进行重新挂牌出让。2015年底,原告引进的开发商平湖颐
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颐堡公司”)以3.9亿元高价竞拍取得了大乌龟山
地块。截至2016年3月24日,颐堡公司全额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
根据《开发协议》第二十七条之约定,“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开发公司代
表管委会对引进项目确定土地供给方案,管委会按开发公司提供的方案,按规范
要求对外批租,取得的收益及租金,扣除上缴省以上部分即土地指标费(免费指
标除外)等后的地方财政流程部分全部补偿给开发公司。”现大乌龟山地块已由
被告自原告处收回并重新出让,被告应当按照上述约定向原告支付大乌龟山地块
的补偿款计319080139元,但其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319080139元补偿款。
综上所述,请贵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目前本案尚未开庭,故公司暂时无法对该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