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高科:法人授权委托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上交所 2016-08-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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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授权委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航高

科)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中航高科法人授权委托行为,保障中航

高科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航高

科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人授权委托是指中航高科在一定权限

范围内,授予特定人员代表中航高科在办理指定事务过程中做出

特定法律行为的权利。

中航高科在总部部门、分支机构等职责权限中所做的授权,

以及任命人员时所做的职务授权,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法人授权

委托,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中航高科法人授权委托一律采用向代理人签发书面

法人授权委托书(式样见附件 1)的形式。

本办法所称法人授权委托书是指由中航高科统一制作、经法

定代表人签发、授予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代表中航高科与其他民

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文书。

第四条 中航高科证券投资部是中航高科法人授权委托书的

归口管理部门。

中航高科法人授权委托书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管理。其他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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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和办理中航高科法人授权委托

书。

第五条 中航高科法人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受托人姓名、职务、

联系方式,委托事项和权限,有效期限等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签章。

第二章 授权委托事项及程序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办理法人授权委托:

(一)合同授权委托,即以中航高科名义对外谈判、协商、签

订合同(包括各类协议、补充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

(二)股东授权委托,即公司委派发起人代表、出资人代表或

股东代表,参加所投资公司股东会议并参加表决,签署发起人协

议、股东(大)会决议等法律文件;

(三)诉讼、仲裁授权委托,即中航高科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

诉讼或仲裁;

(四)中航高科法人登记授权委托,即中航高科所投资公司或

企业的登记注册、变更、解散等事宜;

(五)产权登记授权委托,即办理中航高科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房产及其他资产的产权登记和变更等手续;

(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工作需要,应当办理法人授权

委托的其他事项。

未办理法人授权委托手续的不能对外代表中航高科进行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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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的法律活动。

第七条 合同事务类授权,应按照有关制度,事先或同时办理

合同审核批准程序。

第八条 中航高科法人授权委托按照授权期限和办理程序的

不同,分为年度概括性授权委托(简称年度授权委托)与一事一

授的一次性授权委托。

第九条 年度授权委托是指法定代表人根据经理层分工及各

部门的职责,对代理人在一年度内的授权范围予以书面确认的制

度。

中航高科法人授权委托坚持一事一授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

对在一年内将多次发生的具有同一性质和内容,但发生的额度、

时间、对方当事人尚不明确的合同签署事项,可以办理年度法人

授权委托,但应严格控制,加强审核。

中航高科每年年初对年度授权委托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视

情况需要发放法人授权委托书。年度法人授权委托的文件须经法

定代表人签发方为有效。

第十条 年度授权委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度授权委托事项应当经法定代表人批准。法定代表

人认为必要,可以要求总经理召开公司办公会讨论通过。

(二)年度授权委托应是公司主管领导或业务部门职权范围

内的事项,并且应明确授权的额度和权限。

(三)年度授权委托的事项仅限于日常性事务,即在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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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多次发生的同一性质和同一内容的事务。

(四)年度授权委托的受托人应当是公司部门正职(含主持

工作的副职)以上的人员。

(五)年度授权委托的期限为一年,从每个年度的 1 月 1 日

计算,至该年度的 12 月 31 日为止。

第十一条 一次性授权委托是指法定代表人就年度授权以外

的事项授权有关人员办理的制度。

按照办理程序的不同,一次性授权委托手续分为法定代表人

签字授权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两种形式。

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中航高科

公章方为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应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中航高科

公章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办理法人签章授权,应具备办理授权委托的依据。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为具备授权委托的依据:

(一)委托事项已经公司办公会议或董事会通过,并且在有

关会议纪要或决议上有明确记载;

(二)委托事项已经法定代表人在阅批件等有关文件上批准;

(三)委托事项已经颁发人事任免文件或经法定代表人签发

的其他文件。

(四)经请示法定代表人同意或法定代表人交办,由公司证

券投资部经办,事后应补办相关签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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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依据应含有对委托事项明确的意见,没有具体意见或意

见不明确的,不得办理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

第十三条 年度法人授权委托书在每年年初统一办理,具体办

理程序如下:

(一)年度授权委托由法定代表人确定具体范围、权限,公

司证券投资部拟定委托授权事项汇总表,报法定代表人批准。

(二)业务部门需要办理年度授权委托的,应填写《中航高

科法人授权委托书申请表》,年度法人授权委托的申请部门应当详

细说明申请理由、拟授权委托事项的性质、范围、预计可能发生

的合同总额度及可能涉及的对方当事人范围等,经本部门主要负

责人同意后,报公司证券投资部进行合法性审核。申请部门应于

每个年度第一个月的十五日前将有关表格交公司证券投资部。

(三)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汇总各业务部门年度授权申请,

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职责符合性联审。

(四)经联审后,报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律工作副总经理审核

并签署意见;

(五)法定代表人审批,必要时可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六)公司综合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确定的年度授权事项,拟

定年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报法定代表人签发。

第十四条 一次性法人授权委托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申请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的业务部门应填写《中航高

科法人授权委托书申请表》,写明受托人姓名、职务、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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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委托期限等内容。

(二) 上述申请表及与授权事项有关的合同、文件、材料等

应经申请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 拟授权事项与公司其他部门相关的,由申请部门送相

关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经有关部门会签后,送公司证券投资部。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对申请表填写内容的完整性及所附合同、

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后报

主管业务领导审核。

(四)主管业务领导同意后,报公司证券投资部审核,再报

法定代表人审核批准并签发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各业务部门在办理一次性法人授权委托时应当提供

以下文件:

(一)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的,应提供拟签订的合同、协议、

备忘录的正式文本;

(二)对外参加发起人会议、出资人会议或股东(大)会的,

应当提供有关中航高科同意参加会议的批准文件(纪要)或正式

文件;

(三)参加发起人会议、出资人会议或股东(大)会需要表

决的,应当提供中航高科批准或同意表决事项的文件(纪要);

(四)中航高科领导对相关事项的批示文件;

(五)其他根据需要应当提供的文件。

所提供的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公司证券投资部应要求申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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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补充和修改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被授权人或委托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权利

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

被授权人或委托人应当保证根据授权所正式签署的合同、协

议、章程、决议、文件与提交审核的文件前后保持一致,如最终

文件与提交审核的文件不符的,由被授权人或受托人承担责任。

不涉及权利义务的个别文字改动除外。

第十七条 法人授权委托书只在载明的有效期内有效。有效的

授权委托书在文本上不得有任何修改、涂改的痕迹。

第十八条 法人授权委托一般不得使用转授权或转委托方式

(授权委托书已注明允许转委托的除外)。确有必要转授权或转委

托时,申请人应报法定代表人批准后,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办理转

授权委托书。

第三章 授权委托管理

第十九条 中航高科对年度法人授权委托实行动态管理。在授

权期限内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授权权限随时予以调整,

原授权委托书自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变动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条 被授权人要妥善保管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不

得出借、毁损、遗失等;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立即书面报告公司

证券投资部。

发放新的年度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同时应交回过期的年度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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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被授权人在代理期限内没有办理完毕授权委托事项的,被授

权委托人及申请部门应告知公司证券投资部。被授权人申请补办

授权委托书的,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审核后,视情况决定是否补办。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事项为代表中航高科签署合同、协议的,

被授权委托人及申办部门应当在授权委托事项办理完毕,并经对

方当事人签署盖章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协议原件一份提交

公司证券投资部存档。

第二十二条 年度法人授权委托的被授权委托人及申请部门

应当在本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就授权委托事项办理情况形成报

告提交公司证券投资部。

授权委托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包含授权委托事项的内容、

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以及授权委托事项办理的结果,并附根据授

权委托书授权签署的合同、协议、章程、决议等文件原件(之前

未提交的)。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法定代表人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证

券投资部撤回或部分撤回授权委托。授权委托书持有人应在接到

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其持有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交至公司证券投

资部,并在该授权委托书上注明“撤销”字样及撤销日期。

法定代表人部分撤回授权委托的,公司证券投资部应根据剩

余授权权限,为其重新办理授权委托书。必要时,原被授权人所

在部门应将撤回情况通知相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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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一经撤回,其效力不可恢复。撤回的授权委托书

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收回、销毁。

被授权人拒不交回授权委托书或授权委托书因毁损、遗失无

法交回的,由中航高科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其失效。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形出现时,法人授权委托书失效:

(一)授权委托期限届满;

(二)年度授权的委托书虽在授权期限内,但被授权人工作

岗位发生变动;

(三)年度授权的委托书虽在授权期限内,但授权权限超出

业务范围;

(四)被授权人调出本单位的,自被授权人正式调离本单位

之日起授权委托书失效;

(五)被授权人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的,自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之日或办理完毕退休手续之日起授权

委托书失效,特殊情况除外;

(六)公司或法定代表人撤回全部或部分委托授权。

第二十五条 中航高科公章管理部门在中航高科法人授权委

托书上加盖中航高科公章后,交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向申请部门发

放。

授权委托书可以根据需要一式多份,一份由公司证券投资部

(附相关材料)存档,一份由申请人使用、保管或提交有关当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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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券投资部每年第一季度应将上年度已办结的授权委托

书(尚未提交给对方当事人)收回,连同授权委托文件按档案管

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应不定期地对授权委托办理和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

出纠正意见。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按

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代理人无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或代理期限已过期做出的

行为,由代理人本人承担责任。中航高科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处分,

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办理授权委托过程中,印章管理人员违反本办

法规定,擅自在有关文件上用印,给公司造成损失,依法追究其

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附件 2:授权委托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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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中航高科授权委托书

编号: 字( ) 号

委托人: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

单位与职务:

受托人联系电话:

兹委托 代表 为 (项目名称)的代理人。

其权限如下:

1.

2.

3.

(具体说明代理的事项和内容、包括谈判权、签订合同权、代为承

认或放弃一定权利等)

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委托人(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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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中航高科授权委托申请单

编号: 申字[ ] 号

申请部门 承办人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 职务

申 请 代理事项

委 托 (范围)

内 容

代理期限

合同 合同 名称

签署 对方

授权 当事人 受 托 人

适用 合同标的额

法律工作

申请部门

主管部门

领导意见

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法律工作

副总经理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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