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海润
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
资料后认为:
一、对《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保理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江阴海润太阳能电
力有限公司向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保理融资,公司拟为全资
子公司奥特斯维能源的保理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不超过人民
币7800万元整,担保期限为48个月;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海润电力的保理融资业
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5800万元整,担保期限为48个月。
公司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目前经营状况稳定,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
制范围内,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产生不利影响,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
相违背的情况。
二、对《关于公司总裁孟广宝先生基本薪酬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提出的关于公司总裁孟广宝先生基本薪酬的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
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酬方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
利于为公司创造良好的经营业绩,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讨论后提出,程序合法。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总裁孟广宝先生基本薪酬
的议案。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金曹鑫 徐小平 郑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