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龙药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8-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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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

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

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和《关于

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

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

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

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

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

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

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

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

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

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必须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

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除非得到董事会秘书明确

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证券部是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处理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

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

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

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

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

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

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

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

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

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沟通协调,并协公司董事长办公室及

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

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

关系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二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

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

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

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一对一沟通;

(四)媒体采访和报道;

(五)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咨询;

(六)邮寄资料或上证e互动平台交流;

(七)广告、宣传品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现场参观;

(九)说明会或路演;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

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第四章 投资者投诉的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投诉的管理部门,负责投资

者投诉的协调及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原则上不接受非公司证券投资者的投诉,

但可将其作为潜在投资者意见记录在案,并视情况向公司其他职能部

门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妥

善地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公司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

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

管理制度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

告信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投

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公司要认真做好沟通

解释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处理,

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将办理情况回复投诉人。在接到投诉时,可以现场

处理的,应当立即处理,当场答复;无法立即处理的,应当自受理之

日起30日内办结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情况复杂需要延期办理的,

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详细记载投

诉日期、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经办人员、处理过程、处理

结果、责任追究情况、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等信息。台账记

录和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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