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探路者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
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公司上述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
(3)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公司用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内容及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使用募集资金 17,781,518.27 元置换预先
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事项
在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
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并且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由财务本部
负责具体购买事宜,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充分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适
当增加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机会和
建设进度,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或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 6 亿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适时
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该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三、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
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
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2 亿元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四、关于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
真核查,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的行为,公司编制的《2016 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
五、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制定《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认
真贯彻执行有关制度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六、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制定《担保管理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制
度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余宇莹 杨彦锋 蔡剑
2016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