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审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
我们作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季文波先生、隋吉平先生、孙晓春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总裁提名是在充分了解季文波先生、隋吉平先生、孙晓春先生的教
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季文波先生、隋吉平
先生、孙晓春先生具备担任公司副总裁的资质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
况。
季文波先生、隋吉平先生、孙晓春先生的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季文波先生、隋吉平先生、孙晓
春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二、对《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 2015 年度财务
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
的审计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
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建议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考虑对公司的了解程
度、业务合作的连续性等因素,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期限一年。
三、关于提名增补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被提名人侯勇先生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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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亦没有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被提名人的
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
我们同意提名侯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增加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增加的议
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事先提交我们审阅,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2)我们认为:《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增加的议案》涉及
的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正常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预计额度系在根据公司日常
生产经营过程的交易情况提前进行合理预测之基础上确定,交易定价原则公允、
合理,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审议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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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福胜 李文强 白彦壮
2016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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