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林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审议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8-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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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审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

我们作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季文波先生、隋吉平先生、孙晓春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总裁提名是在充分了解季文波先生、隋吉平先生、孙晓春先生的教

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季文波先生、隋吉平

先生、孙晓春先生具备担任公司副总裁的资质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

况。

季文波先生、隋吉平先生、孙晓春先生的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季文波先生、隋吉平先生、孙晓

春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二、对《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 2015 年度财务

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

的审计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

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建议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考虑对公司的了解程

度、业务合作的连续性等因素,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期限一年。

三、关于提名增补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被提名人侯勇先生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提

1

名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亦没有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被提名人的

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

我们同意提名侯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增加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增加的议

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事先提交我们审阅,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2)我们认为:《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增加的议案》涉及

的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正常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预计额度系在根据公司日常

生产经营过程的交易情况提前进行合理预测之基础上确定,交易定价原则公允、

合理,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审议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福胜 李文强 白彦壮

2016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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