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2016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及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
司 2016 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认真审
查,并发表如下情况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说明
公司 2016 年上半年不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其他关联资金
往来情况在重大方面不存在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情况说明
1、2016 年上半年,公司只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未对除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公司提供担保。
2、2016 年上半年,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期末借款余额为 887.66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466,874.19 万元)的 0.19%。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未有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未有直
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
股东利益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合
法有效。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焱军、郭国庆、王小军、郑志华、谢耘
2016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