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
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要求,我们作为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
场,对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期间(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相关
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内部控制的独立董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完善,上述建立健全完善的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
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
投资、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
活动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没有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独立董事将督促公司进一步防范和控制风险,切
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三、本报告期内,公司新增两笔买方信贷的对外担保事项。
经核查,公司已制定《担保管理制度》,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
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
非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报告期末,除对山东恒宇科技有限公司、
潍坊振富工贸有限公司、远中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买方信贷担保外,2016 年 1
月 21 日新增江苏华安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658 万元买方信贷的担保、2016 年 6 月
24 日新增山东创华轮胎有限公司 311.5 万元提供买方信贷的担保,除此两笔新
增买方信贷的担保及已经公告的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新增对外担保事宜。
我们认为,公司新增两笔的买方信贷符合公司制定《担保管理制度》,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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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额度内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及相关程序。我们督促公司切实遵守了监管部门
的有关规定,审慎对待和处理对外担保事宜,信息披露充分完整,对外担保风险
得到充分揭示并能得到有效的控制。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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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敏 刘向明 朱克实
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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