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机电—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报告期内(2016 年 01 月 01 日
至 2016 年 06 月 30 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对外担保等情况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现就此发表相关说明和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资金风险。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
以前年度发生并积累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
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公司编制的《2016
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关于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提供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也无任何除子公司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当期和累计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金额为
零。
四、关于变更年产 3600 万只 500-1300 万像素摄像头用 VCM 马达生产线组建项目实施地点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有利于公司产业发展战略及合理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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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改善公司的管理效率和经营效率,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也符合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此次变更只是调整项目实施地点,未改变项目的其它
内容,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我们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变更注册地址。
金龙机电—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西华 陈云义 黄晓亚
2016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