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16-077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涉及印章被伪造引发系列诉讼
的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7 月至
2016 年 4 月,陆续就福建省三明市永利物资有限公司等 9 家企业(该
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自然人彭根发)涉嫌伪造本公司印章、骗取
银行融资的事件(以下简称此事件),以及由此引发的多起包括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4 家银行就此事件诉讼我公司的 12 起诉讼以及
诉讼进展的情况进行了披露,具体情况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2015 年 7 月 21 日的《重大事项公告》
(公告编号:2015-044),2015 年 8 月 8 日的《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5-050),2015 年 8 月 18 日的《关于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5-052),2015 年 12 月 3 日的《有关诉讼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5-086),2016 年 1 月 16 日的《关于收到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
印章鉴定意见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2),2016 年 4 月 7
日的《关于印章被伪造引发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6-044),2016 年 7 月 6 日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6-072)。同时,公司就此事件收到的上述共计 12 起诉讼列
表情况披露在本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具体详见 2016 年 3 月 31 日披
露的本公司 2015 年度报告中第五节的“十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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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公司陆续收到上述 12 起诉讼中的 5 起诉讼的民事裁定书,
具体如下:
1.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 8119 号的民事裁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 8119 号诉讼详情见 2016 年 4 月 7 日的《关于
印章被伪造引发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4)】。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分局已经对福建
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印章被伪造案立案侦查。福建省公安厅亦已成
立“8.11 专案组”,并由安溪县公安局对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三安钢铁有限公司印章被伪造案立案侦查。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公安机关处理,故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
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起诉。如不
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不服福州市鼓楼区
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 2030 号的民事裁定书。
【(2015)榕民初字第 2030 号诉讼详情见 2015 年 12 月 3 日的《有关诉
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6)】。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
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
下: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起诉。本案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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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288223 元退还原告;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
人民法院。
据悉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不服福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3.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 1418 号的民事裁定书
【(2015)榕民初字第 1418 号诉讼详情见 2016 年 4 月 7 日的《关于印
章被伪造引发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4)】。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
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人民法
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中,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
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
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裁定如下:驳回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的起诉。本案已预收的案件
受理费 621800 元全额退还;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负担。如不
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4.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 1974 号的民事裁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 1974 号诉讼详情见 2015 年 12 月 3 日的《有关
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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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 1975 号的民事裁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 1975 号诉讼详情见 2015 年 12 月 3 日的《有关
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6)】。
上述两起诉讼,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
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院。
本公司认为,上述案件不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会给公
司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本公司将根据以上事项的进展情况,按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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