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浩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8-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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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

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 对《公司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及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阿克苏市天然气综合利用二期工程项目”、“阿

克苏纺织工业城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喀什地区巴楚县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

建设已达到预期目的,为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充分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

公司和公司股东创造更大的效益,满足公司主营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我们

同意《公司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及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该议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

法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事项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公

司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及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对《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议案的独立意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遵循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满足公司不断扩大

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我们同意 《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的议案。

本次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节省

开支,满足公司发展过程中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本次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通过补充流动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降低财务成本,同时保证股东利益。公司本次事项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我们同意将《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议案的独立意见

1.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共

五人,其中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三人,分别为周举东先生、周立华先生、吐尔洪艾

麦尔先生。独立董事候选人二人,分别为赵志勇先生、王京伟先生。本次董事会

换届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我们认为本次董事

会换届选举的董事人选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

2.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周举东先生、周立华先生、吐尔洪艾麦尔

先生,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

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 146 条、第 148 条规

定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其任

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3.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赵志勇先生、王京伟先生符合《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所

规定的条件,取得了证券监管部门颁发的培训证书,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的惩戒。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提名程序合法、有

效。

4.我们同意上述五名董事候选人(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二名)的提名,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需将上述独立董

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交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

决。

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

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

仔细核查。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杨生汉 赵志勇

2016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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