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发展: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8-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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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意见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

关规定,作为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

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本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审慎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截止报

告期末,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主要是全资子公司福建漳

发建设有限公司因业务经营需要,向控股股东下属企业采购管

道、接受景观工程施工及承接控股股东下属企业相关施工建设工

程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和为参股公司漳州天同地产有限公司

提供的财务资助。报告期内未发现控股股东及附属企业违规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截止报告期期末,公司对外担保(含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余额为35,504.24万元,均为对各控股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对孙

公司之间的担保且严格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公司没有为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

形。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独立董事意见

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作,杜绝

违规事件的发生。

二、关于2016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16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认真核查,我们认为,2016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

情形。董事会关于公司2016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

况。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漳州欣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房产

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全资子公司漳州欣宝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销售房产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审核,公司事先已向我们

提供了该议案的相关材料,并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漳州欣宝房地产开发有

独立董事意见

限公司将其开发的15套店面销售给控股股东福建漳龙集团有限

公司全资子公司漳州商贸企业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属正常的

经营需要,本次交易以评估后的价值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

合理。会议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规则》

的规定,关联董事均进行了回避表决,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

林志扬 黄健雄 潘 越

日 期:二○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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