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
为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
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高进华、张磊、杨其洪、冯伟光、胡照顺、古荣彬、祖林海的个
人履历,上述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不得担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
戒;我们同时了解了上述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确认其具备相
关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具备与职权要求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任职
资格合法。
2、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核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3、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高进华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张磊、杨其洪、冯伟光、
胡照顺、古荣彬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祖林海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胡照
顺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修学峰 李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