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
上,对《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已将上述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
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
二、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54次会议审议;
三、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刘依斌先生的简历和相关材料,刘依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限
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决的情况。上述被提名人
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技能及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同时,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刘依斌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邱定蕃、张继德、李相志
201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