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2016年半年度内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
保的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南方
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在2016年半年度内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及
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及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
资子公司为公司申请授信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
山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伍亿元整的授信融资,用于公司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
汇票、贸易融资、保函及远期结售汇等业务,授信期限为1年,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南
风投资有限公司为上述授信融资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经核查,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
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求,公司资信状况良好,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全资子公司南风投资为公司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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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授信融资提供担保。
除此之外,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累计和当期不存在
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6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
情形。
三、关于募集资金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募投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但受公司新厂搬迁进
度、特种设备办证进度等因素影响,部分设备验收时间有所延迟,从而导致募投项目预
计投产时间有所延缓。因此,公司对项目的实施进度采取谨慎态度,对项目达到预计可
使用状态时间作延期调整。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是
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谨慎决定,没有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存
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此次调整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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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名页)
独立董事:
胡志勇
谢 军
姚作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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