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森: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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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16-031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本公司以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1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闽调查通

字 15011 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进行立案调查。

2016 年 8 月 1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93 号)

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

监会对福建金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权利,当事人福建金森、王国

熙、应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福建金森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福建金森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中存在虚假记载

2014 年 5 月 28 日,福建金森因筹划重大事项发布停牌公告。同日,公司成

立工作小组,开展并购福建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城兰花”)部

分股权的工作。

2015 年 1 月 13 日,福建金森披露了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相关议案等。记载:连

城兰花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 1 月至 9 月营业收入分别是 177,377,491.72

元、186,013,693.61 元、158,593,486.80 元。经调查,连城兰花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 1 月至 9 月实际的营业收入是 149,121,841.72 元、158,550,198.61

元、136,446,406.80 元,各年(期)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 28,255,650 元、

27,463,495 元、22,147,080 元,虚增比例分别为 15.93%、14.76%、13.96%。

2015 年 1 月 28 日,福建金森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

条件的议案》等各项相关议案。

2015 年 1 月 30 日,福建金森向证监会提交了申请材料,取得证监会行政许

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2015 年 2 月 7 日,福建金森在证监会正式受理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前撤回申

请,并披露了《关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申报材料并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

福建金森 2015 年 1 月 13 日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和 2015

年 1 月 30 日向证监会报送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中存在虚假记载。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时任福建金森董事长王国熙和时任福建金森

董事会秘书应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上市公司公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

等证据为证。

福建金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上

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

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

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和第六十三

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

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它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

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和第二款所述“发行人、

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福建金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30 万元;

二、对王国熙、应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

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公司对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说明及态度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公司股票不会因《行政处罚决定书》中

的处罚决定而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董事长王国熙先生诚恳地向全

体投资者致歉,同时将以该事件为契机,深刻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重视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特此公告。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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