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6 证券简称:赛摩电气 公告编号:2016-071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6年8月19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
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18日15:00至2016年8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厉达董事长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表共
计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96,722,5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27%。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公司发行在外
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196,720,372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6.27%;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
为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国浩律师
(深圳)事务所指派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大会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关于缩减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6,722,5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6,722,5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6,722,5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晓丽、何俊辉
3、结论性意见:赛摩电气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赛摩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