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药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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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55 证券简称:常山药业 公告编号:2016-66

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6]954号)批准的发行方案,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采用定向增发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116,110,304股,最终发行

87,082,728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89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95.92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审计验资费用、律师费用

等发行费用共计16,647,082.7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3,352,913.19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8月1日出具

的中喜验字【2016】第0338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已将全部募集资金存放于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管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最大限度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和保荐

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石家庄翟营南大街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311900216310904,截至2016年8月14日,专户余额为585,999,995.92元。该专

户仅用于公司多糖及蛋白质多肽系列产品产业化项目、研发中心设备采购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华泰联合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泰联合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洪斌、茹涛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华泰联合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

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泰联合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及华泰联合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泰联合督导期

结束(2018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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