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6-064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已于 2016 年 1 月 30 日及 2016 年 2 月 19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
诉讼事项进展的 2016-007 号及 2016-025 号公告,公告内容涉及本公司与上海宝
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
纠纷诉讼事项。
公司于今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6)
宁 0104 民初 1147-5 号,内容如下:
申请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
市兴庆区新华东街 97 号。
法定代表人:曲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君,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
137 号 7 层 C 座 733B 室。
法定代表人:崔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仕琪,北京市竟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亮敏,北京市竟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
镇环东一路 65 弄 l2 号 2388 室。
法定代表人:常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孙仕琪,北京市竟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亮敏,北京市竟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申请人银
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14 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
本院依法作出了(2016)宁 0104 民初 1147-1 号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增加诉讼
请求,并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向本院提出增加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1、禁止
被申请人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前对其通过旗下“上海
宝银创赢最具巴菲特潜力对冲基金 3 期”账户违法持有的 58,019,540 股“新华
百货”股份、“上海宝银创赢最具巴菲特潜力对冲基金 16 期”账户违法持有的
2,419,850 股“新华百货”股份、“上海宝银创赢最具巴菲特潜力对冲基金 1 期”
账户违法持有的 387,400 股“新华百货”股份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
禁止被申请人自行或者联合其他股东召集股东大会;2、禁止被申请人上海兆赢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前对其通过旗下“最具巴菲特潜力
500 倍基金 3 期对冲基金”账户持有的 50,476 股“新华百货”股份行使表决权、
提案权等股东权利,禁止被申请人自行或者联合其他股东召集股东大会;3、冻
结被申请人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旗下“上海宝银创赢最具巴菲特
潜力对冲基金 3 期”账户特有的 11,197,122 股、“上海宝银创赢最具巴菲特潜
力对冲基金 16 期”账户持有的 41,300 股“新华百货”股份,不得以任何形式
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托管、市值互换等行为;4、保全费用由
被申请人负担。并由银川新华百货老大楼有限公司出具担保承诺书,承诺以其公
司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 2 号老大楼房产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继续提
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尚未审结,被申请人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5 年 4 月 l5 日起增持申请人公
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尚未定论,故对于申请人再次提出的禁止被
申请人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
其通过旗下基金账户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及自行或联合其
他股东召集股东大会的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院作出的(2016)宁 0104
民初 1147-1 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冻结被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9,588,368 股股份、被告上海兆赢股权投
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476 股股
份(股票代码 600785),不得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托管、市值
互换等,现因申请人增加诉讼请求并要求增加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通过旗下“上海宝银创赢最具巴菲特潜力对冲基金 3 期”账户持有的
11,197,122 股、“上海宝银创赢最具巴菲特潜力对冲基金 16 期”账户持有的
41,300 股“新华百货”股份,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
质押、托管、市值互换等行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旗下“上海宝银创赢最具
巴菲特潜力对冲基金 3 期”账户持有的 11,197,122 股、“上海宝银创赢最具巴
菲特潜力对冲基金 l6 期”账户持有的 41,300 股“新华百货”股份,不得以任
何形式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托管、市值互换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
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截止目前,公司与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