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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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投资管理,提高公司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规
避投资风险,强化决策责任,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确保决策
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子公司确需进行对外投资
的,需事先按照公司规定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的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投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或融资借款;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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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累计计算,但已履行相关
投资决策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章 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下属
分公司无权决策对外投资,子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投资。
第七条 公司拟实施本制度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
门协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进行市场前期尽职调查,经财务测算后提出
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按《公司章程》
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八条 就本制度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
据以作出决定:
(一) 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
含的限制;
(二) 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
投资计划;
(三) 投资项目经论证是否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 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
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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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就投资项目作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的投资事项,以及董事长、总经理
审批的投资事项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
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
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投资
决策管理制度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
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
资规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四条 公司在实施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
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
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
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五条 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投资决策
的职能部门应将编制的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报送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证券投资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购买股票(含参与其他上市公司
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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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投资行为。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不适用本制度,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等适用本制度。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为主要投资品种的委托理财产品的,参照
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
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或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补充
流动资金一年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处于保荐期的上
市公司,保荐机构应对其证券投资事项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适时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控制度,对证券投资的权
限、内部审核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内部报告程序、信息隔离措施、责任部门及
责任人等做出明确规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建立证券投资内控制度前,公
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章 风险投资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述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
资、以非房地产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
券投资产品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节风险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
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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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应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风险投资前应适时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内部控制
制度,对风险投资的权限设置、内部审批流程、内部信息报告程序、保证金的管
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险投资项
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
风险投资。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进行金额在人民币
五千万元以上的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处于持续督导期的公司,保荐机构应当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
金投资、期货投资事项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当承诺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
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补充流动资
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
内。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
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当按照本
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视同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
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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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信托
公司等金融类公司投资,参照本制度执行,但对金融类公司的投资除外。
第六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 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决议,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董事长的授
权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 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是经审议批准的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
其应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所作出的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
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应定期审查投资项目执行机构就项目进
展情况提交的书面报告,做好重大信息的报告和披露以及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
审计;
(四) 财务负责人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措
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五) 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投
资决策管理制度进行内部审计,并向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六) 每一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应将该项目的结算文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财务部门并提出审结申请,由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汇总审核后,应按投资项
目的审批权限向董事会直至股东大会进行报告并交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
情况。如出现重大投资项目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
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
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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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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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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