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苏州海陆重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第16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公司字〔2006〕38号)第41
条、第77条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深
证上〔2006〕5号)第37条,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以及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以及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金额为零。
二、对公司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违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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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张彩虹 顾建平 周中胜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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