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6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要求,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以及《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
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意见如下: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合计 27,001.88 万元,均为子公
司向中原环保的借款,属非经营性往来。子公司财务状况良好,
不存在资金占用的重大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中原环保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报告期内,中原环保未发生对外担保行为。截
至本报告期末,中原环保实际担保余额为 21,511 万元,其中为
全资子公司新密热力提供担保余额为 15,541 万元,为控股子公
司中原环保开封同生工业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 1,990 万
元,为控股子公司中原环保伊川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
1,990 万元,为控股子公司中原环保漯河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余额 1,990 万元,未超过经审计的 2015 年度净资产的 50%,不
存在重大担保风险。
独立董事:李伟真
尹效华
董家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