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聘任曾长华为公司财务总监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聘任曾长华为公司财务总监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事实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
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关于聘任曾长华为公司财务
总监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曾长华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1.3 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2、曾长华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经了解曾长华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
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曾长华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
黄兴孪 张乐忠 范荣玉
日期:2016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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