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联电子: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8-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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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

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 2016 上半年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二)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0 元(不包括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为 35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1,202.85 万元。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它对外担保的情

况。公司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

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

情形。

独立董事:张阳、李云彬、周定华

2016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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