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场:关于公共场区安全服务委托管理的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8-2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共场区安全服务委托管理的

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章程和本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

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公共场区安全服务委托管理的关联交

易议案》等相关材料,在全面了解该项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后,我们本着客观公

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

关联董事就本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

(二)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进行了充分论证测算,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

充分的决策依据;

(三)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我们

认为:

深圳机场公共场区治安、城管及交通协管等保障服务是维持深圳机场及本公

司航空主业正常、有序运营的必要条件。鉴于当前社会安全形势的日益复杂,国

家对机场安保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强化机场公共区的安保力量,对公共

区增配部分安保辅助人员是必要的。为此,公司按比例承担上述安全保障服务的

成本具有合理性和公允性,是维持公司航空主业运行发展的需要。本关联交易具

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四)本关联交易定价采取成本补偿原则,以机场集团实际保障服务成本为

基础,公司按照一定比例与机场集团进行分摊,分摊比例遵循收益配比原则,符

合公允性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事项为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本关联交易中,本公司与机场集团在本关联交易中存在一定的相互依

赖,但不形成被其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七)我们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建军 汪军民 黄亚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深圳机场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