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场:关于公共场区安全服务委托管理的关联交易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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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89 证券简称:深圳机场 公告编号:2016-024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共场区安全服务委托管理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事项

为保证深圳机场整体有序运行,本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机场集团”)作为深圳机场管理机构承担了深圳机场片区的治安、城管、

交通协管等安全服务职责。本公司作为深圳机场经营主体,主营业务的生产运营和发

展需要良好的机场场区公共秩序作为保障。鉴于当前社会安全形势的日益复杂,国家

对机场安保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强化机场公共区的安保力量,经与机场集团

协商,拟对候机楼内及公共区增配部分安保辅助人员。按照成本分摊原则,本公司按

一定比例分担增配部分安保辅助人员产生的安全服务成本,考虑到公共区安保服务主

要由本公司享用,该项成本本公司承担 60%,预估金额为 562.8 万元/年,以此金额预

估,实际支付按照机场集团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核算。

(二)本交易事项的交易双方为本公司和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机场集团,构成了

关联交易;本交易事项是本公司委托机场集团提供深圳机场公共场区公共服务委托管

理,属于日常经营性交易,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审议程序

本交易事项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程序进行了表决;

关联董事汪洋、张功平、秦里钟、张淮回避了表决;非关联董事陈繁华、吴悦娟、独

立董事张建军、汪军民和黄亚英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表决,并以5票赞成,0票反

对,0票弃权获得一致通过。

根据关联交易监管政策规定、《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本关联交易事项

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独立董事张建军、汪军民和黄亚英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关联

交易发表了专门意见。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市府二办一楼 102—111

主要办公地点: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国际机场

法定代表人:汪洋

成立时间:1989 年 5 月 11 日

注册资本:400,000 万元人民币

税务登记证号码:国税深字 440306192171137 号、深地税登字 440306192171137

主营业务范围:客货航空运输及储运仓库业务,航空供油及供油设施、通讯及通

讯导航器材;售票大楼及机场宾馆、餐厅、商场的综合服务及旅游业务;航空机务维

修基地及航空器材;经营指定地段的房地产业务;机场建筑物资及航空器材、保税仓

储业务;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教育培训、小件寄存、打字、复印服务;进出口业

务;从事广告业务;非营利性医疗业务;机场及相关主营业务的投资;机场水电运行

维护服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机场集团是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控股的国有企业,持有本公司

56.97%的股权。

机场集团是深圳市市属大型重点国有企业,负责深圳机场的投资建设与经营管理。

原名为“深圳机场公司”,系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深府办[1989]336 号文批准于

1989 年 5 月 11 日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由深圳市财政局及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现

更名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并由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行使国

有资产管理权。1994 年 6 月 30 日,经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深投字[1994]80 号

文批准,机场集团更名为“深圳机场(集团)公司”,并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

了注册号为 4403011022938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94,924 万元人民币,经营

期限为 15 年。2004 年,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经营期限延长至 2039 年 5 月

11 日止。2001 年 7 月 27 日,经深圳市国资委[2001]7 号文批准,机场集团改制为国有

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自 2004 年 4 月 20 日起,机场集团正式更名为“深圳市机场(集

团)有限公司”,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16 年 1-6 月营业收入 260,708

万元;净利润 58,870 万元。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总资产 4,273,148 万元;净资产

2,962,603 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为保证深圳机场整体有序运行,本公司控股股东-机场集团作为深圳机场管理机

构承担了深圳机场片区的治安、城管、交通协管等安全服务职责。本公司作为深圳机

场经营主体,主营业务的生产运营和发展需要良好的机场场区公共秩序作为保障。鉴

于当前社会安全形势的日益复杂,国家对机场安保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强化

机场公共区的安保力量,经与机场集团协商,拟对公共区增配 170 名安保辅助人员。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依据成本补偿原则,本公司按照以下比例分担机场集团承担的深圳机场公共场区

公共服务与管理的成本费用。增配 170 名安保辅助人员成本单价 4500 元/人/月,小计

918 万元;另加考核激励资金 20 万元,共计 938 万元。考虑到公共区安保服务主要由

本公司享用,该项成本本公司承担 60%。

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标的:深圳机场公共场区公共服务委托管理。

(二)交易价格:增配安保服务成本 938 万元/年;本公司承担 562.8 万元/年。

(三)交易期限:2015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6 日

(四)生效条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公共场区安全服务委托管理的必要性

为保证深圳机场整体有序运行,本公司控股股东-机场集团作为深圳机场管理机

构承担了深圳机场片区的治安、城管、交通协管等安全服务职责。本公司作为深圳机

场经营主体,主营业务的生产运营和发展需要良好的机场场区公共秩序作为保障。鉴

于当前社会安全形势的日益复杂,国家对机场安保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

本公司分担机场集团机场公共场区安全服务管理成本是必要的,符合市场规则。

(二)本交易事项所涉及的委托管理费为本公司日常经营性成本开支,不会对本

公司本期和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三)本公司与机场集团在本关联交易中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但不形成被其控

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七、前期本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披露日,本公司与机场集团及其关联人之间累计发生各类关

联交易的总金额为 40,026.85 万元;主要包括:代理结算飞机起降费、支付水电费、

土地使用费、代付共建费、航空主业配套设施的租赁费、办公楼租赁费、广告场地使

用费、GTC 委托管理费等。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就

本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

(二)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进行了充分论证测算,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

分的决策依据;

(三)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深圳机场公共场区治安、城管及交通协管等保障服务是维持深圳机场及本公司航

空主业正常、有序运营的必要条件。鉴于当前社会安全形势的日益复杂,国家对机场

安保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强化机场公共区的安保力量,对公共区增配部分安

保辅助人员是必要的。为此,公司按比例承担上述安全保障服务的成本具有合理性和

公允性,是维持公司航空主业运行发展的需要。本关联交易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四)本关联交易定价采取成本补偿原则,以机场集团实际保障服务成本为基础,

公司按照一定比例与机场集团进行分摊,分摊比例遵循收益配比原则,符合公允性原

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事项为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本关联交易中,本公司与机场集团在本关联交易中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

但不形成被其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七)我们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

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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