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对外担保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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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16-032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沈阳石蜡化

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蜡化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

平支行(以下简称“光大和平支行”)的壹亿伍仟万元整人民币贷款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

2016 年 8 月 12 日,蜡化公司与光大和平支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沈光

银和平贷字 2016-007 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亿伍

仟万元整,借款期限为 36 个月,自 2016 年 8 月 12 日至 2018 年 8 月 11 日。

公司本次为蜡化公司壹亿伍仟万元整的银行贷款所提供的担保均在公司与

光大和平支行于 2016 年 8 月 12 日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公司与光大和

平支行于 2016 年 8 月 12 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规定的授信额度及

保证期间内。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

司 2016 年 3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编

号为 2016-009 相关内容)。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担保无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1997 年 12 月 31 日

2、注册资本:1,821,308,000 元

3、注册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大路 888 号

4、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设备租赁;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水煤浆加工;进出口业务

5、法定代表人:王大壮

6、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7、被担保公司的财务情况:

(1)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总额 518,190 万元,负债总额 331,327

万元,流动负债 266,457 万元,净资产 186,863 万元。2015 年 1-12 月份:

营业收入 656,722 万元,利润总额 -5,701 万元,净利润 -2,794 万元。

(2)截止 2016 年 3 月 31 日:资产总额 525,331 万元,负债总额 337,673

万元,流动负债 272,803 万元,净资产 187,658 万元。2016 年 1-3 月份:

营业收入 148,443 万元,利润总额 513 万元,净利润 513 万元。

截止目前,被担保人无担保、诉讼仲裁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蜡化公司与光大和平支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主要内容(合

同编号:沈光银和平授字 2016-006):

受信人: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授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主要条款:

第二章 最高授信额度和具体授信额度

第二条(一)、本协议项下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最高授信额度为:大写人

民币壹亿伍千万元整(小写 RMB150,000,000)。

第三条 上述最高授信额度中,各具体业务的具体授信额度如下:

(一)、一般贷款:具体授信额度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

第三章 授信期限

第四条 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从 2016 年 8 月 12 日至 2018

年 8 月 11 日止。

第七章 担保

第十一条 为保证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得到清偿,采取如下担保方式:

(一)、保证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乙方签订编号为沈光银和平高

保字 2016-006《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公司与光大和平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合同

编号:沈光银和平高保字 2016-006):

保证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

为了确保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信人”)与授信人签订

的编号为沈光银和平授字 2016-006《综合授信协议》(以下简称“《综合授

信协议》”)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授信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以担保受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将产生的债务。

第三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

第二条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

人签订的全部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债权,所担保的主债权

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亿伍千万元整。

第四章 保证方式

第三条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章 保证期间

第六条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

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

起两年。

四、董事会意见

蜡化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稳定,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不

会对公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该笔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止 2016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 104,7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6.96%。公司的对外担保事

项不存在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六、其他

1、《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沈光银和平贷字 2016-007)、《最

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沈光银和平高保字 2016-006)、《综合授信协议》

(合同编号:沈光银和平授字 2016-006)。

2、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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