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
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1、2016 年半年度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已制定并严格执行《关联
交易决策制度》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防止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
资产,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维护了中小股东利益。
2、经公司董事长邢其彬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同意聘任
于芳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经查阅于芳女士个人简历,我们认为于芳女士具有
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能够胜任董事会秘书职务,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
规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
以上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同意聘任于芳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钱可元 张新华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