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基于
公正、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就提名廖寄乔先生、李益民先生、李詠侠先生、林武辉先生、刘旭先生、
胡义峰先生、谢建新先生、王咏梅女士、陈才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
人的事项,公司董事会关于该事项的提名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提名人是在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
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被提名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3、同意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名单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之补充流动资金归还银行贷款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
资金之补充流动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
必要的决策程序;有利于缓解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紧张状况、降低公司的财务成
本,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项目实施的
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
本型理财产品的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
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字:
郭平: 肖加余: 颜寒松:
2016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