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的自查报告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炒地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
违法违规问题的自查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 18 号,以下简称“《房
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
[2010]10 号,以下简称“国发[2010]10 号文”)、《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
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 号)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 53
号,以下简称“《闲置土地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
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 号)(以下简称“建房[2010]53 号
文”)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监会
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2015 年 1 月 16 日
发布,以下简称“《监管政策》”)关于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相关要求,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海德股份”)对本公司及
其报告期(即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以及 2016 年 1-3 月)内纳入合
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房地产业务是否
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因上述违
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查范围
本次自查的范围包括本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房地产业务是否
存在闲置土地、炒地以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是否因为该
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二、自查情况
(一)关于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是否存在土地闲置问题的自查
1、自查依据
关于本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涉及土地闲置问题自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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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主要为《房地产管理法》、《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
3 号)(以下简称“3 号文”)以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
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
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
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2)3 号文的有关规定
3 号文规定: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
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
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
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 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
要征缴增值地价,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
(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该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
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自查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本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土地闲置问
题进行自查的主要内容为:
(1)本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拟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是否存在超过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
开发的情形;
(2)本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是否存在开发建设用
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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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情形。
3、自查结果
(1)经自查,报告期内,本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未开展房地产开发业务。
因此,报告期内,本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不存在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
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形,亦不存在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
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中止开
发建设满一年的情形。报告期内,本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亦未收到有关国土资源
管理部门发出的《闲置土地认定书》,不存在因闲置土地而被征收土地闲置费或
被回收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亦不存在因闲置土地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立案)
调查的情形。
(2)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网站的公开信息及政府主管部门公
开披露的闲置土地信息,前述公开信息未显示本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于报告期内
存在因闲置土地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
(3)根据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海南海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
德置业”)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于 2016 年 7 月 12 日出具
的《用地情况的函》,证明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未发现公
司及其所属子公司海德置业因使用土地被土地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形,用
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关于报告期内本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是否存在炒地问题的自查
1、自查依据
本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涉及炒地问题自查的法律依
据主要为《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办发[2011]1 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11]1 号文”)。
(1)《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
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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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
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2)国办发[2011]1 号文的有关规定
国办发[2011]1 号文规定: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
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 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
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2、自查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本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是否存在炒地问题自查的主要内容
为:本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对外转让已投资额未达到投资总额
的百分之二十五(不含地价款)的房地产项目的情形。
3、自查结果
经自查,鉴于本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于报告期内未开展房地产开发业务,因
而不存在违反《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办发[2011]1 号文规定的炒地的情形,亦
不存在因炒地受到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根据本公司及其所属
子公司海德置业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于 2016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用地情况的函》,证明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未
发现本公司及海德置业因使用土地被土地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形,用地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
(三)关于报告期内本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
问题的自查
1、自查依据
国务院 2010 年 4 月 17 日发布的《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
知》(国发[2010]10 号)中明确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
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
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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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进行清理,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取消经营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建房[2010]53 号文进一步明确规定: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
开发企业要在 10 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
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严肃查处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加大对
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
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
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
严肃查处。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2、自查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对本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哄
抬房价等问题进行自查。
3、自查结果
(1)经自查,鉴于本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于报告期内未开展房地产开发业
务,不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问题。
(2)根据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和 2016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证明》,本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海德置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
至今,在该局所连辖的海口市主城区范围内,无违反住房与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法
律而遭受该局处罚的情形。
(3)经查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未发现本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存在因
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受到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的承诺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公开书面承诺:
“如果海德股份及其所属子公司因存在未披露的闲置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
给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做出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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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海德股份及所属子公司因存在未披露的闲置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给
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做出承诺如下:
“如果海德股份及其所属子公司因存在未披露的闲置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
给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自查结论
综上,经自查,本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开展房地产开发业务,不
存在土地闲置、炒地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因土地闲
置、炒地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被上述主管部门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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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土地闲
置、炒地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违法违规问题的自查报告》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郭怀保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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