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董事会向我们提交有关资料的基础上,
基于我们客观的独立判断,就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向农业银行 5000
万元贷款提供最高额不超过 675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信用担保,是为子公司生产经
营的需要,担保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
风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二、为满足碳酸锂项目建设资金需求,迎合市场机遇,公司控股孙公司拟向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人民币 6000 万元(期限 6 个月),由公司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经核查,被担保公司资信情况良好,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公司对
外担保的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上述担保事项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
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的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 胡道琴 吴振平 孙钢宏
2016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