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东 南: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8-19 12: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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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将前期对杭州绿海项目建设合计 65,000 万元转为股权投资对其进行

增资,进一步增加杭州绿海的资金实力和综合竞争力,抓住快速发展的市场契机,

为公司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2、本次投资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自有资金来源

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杭州绿海增资65,000万元人民币,并将此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可充分整合公司资源,加快该募投项目的实

施进程,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经营成本,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不利影响。

实施主体变更并未实质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原项目的实施地点、项目用途、

投资金额、预期效益等均未发生变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由杭州高科作为实施

主体承接原募投项目之“年产 50,000 吨光学膜新材料建设项目”第一条线,并

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汪军民、童宏怀、陶宝山

201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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