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将前期对杭州绿海项目建设合计 65,000 万元转为股权投资对其进行
增资,进一步增加杭州绿海的资金实力和综合竞争力,抓住快速发展的市场契机,
为公司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2、本次投资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自有资金来源
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杭州绿海增资65,000万元人民币,并将此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可充分整合公司资源,加快该募投项目的实
施进程,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经营成本,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不利影响。
实施主体变更并未实质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原项目的实施地点、项目用途、
投资金额、预期效益等均未发生变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由杭州高科作为实施
主体承接原募投项目之“年产 50,000 吨光学膜新材料建设项目”第一条线,并
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汪军民、童宏怀、陶宝山
201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