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如下意见: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 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
展有直接影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7、激励对象不存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前 6 个月内知悉内幕
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内幕交易行为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
形。
综上,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
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监事会成员:
管建新 陆忠明 陈伟健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 年 8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