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座股份: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8-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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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858 股票简称:银座股份 编号:临 2016-032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6 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

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06 元,待

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 10%

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054 元;沪股通香港市场投资者(包

括企业和个人)按 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054 元;其他

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06 元。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8 月 24 日

●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8 月 25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8 月 25 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6 年 6 月 27 日召开的公

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披露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 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 本次分配以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520,066,589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0 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 31,203,995.34 元。

(三) 扣税说明:

1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

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

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6 元,待股东

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

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规定,公司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54 元/股。如相关股东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

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

人(即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81 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其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

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54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

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相关企业或个

2

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

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

定自行判断缴纳,公司向该类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6 元/股。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8 月 24 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8 月 25 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8 月 25 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8 月 24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实施办法

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法人股股东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中的山东省商业集

团有限公司、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世界贸易中心、鲁商物产有限公司、

山东富源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

公司、山东世界贸易中心、鲁商物产有限公司、山东富源投资有限公司除外)的现

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

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

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531-86988888、83175518

3

联系传真:0531-86966666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泺源大街 22 号中银大厦 20 层

邮政编码:250063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9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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