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ST 新亿 证券代码:600145 公告编号:2016—084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程序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44,007,073.41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
面影响
一、追偿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为: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亿股份”、“公
司”)
被申请人:辽宁渤船装备配套产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
(2014)辽民二初字第 00017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 2014-38 号公告)
申请执行标的: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本金 42,918,028.44 元及利息
1,089,044.97 元(利息主张至实际给付之日,暂算至2016 年7 月31 日);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执行完结之日期
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申请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
阳分行(以下简称“葫芦岛银行沈阳分行”)、李伟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辽民二初字第 00017 号民事判决书,
判令被申请人向葫芦岛银行沈阳分行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判令申请人
及李伟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明确申请人及李伟凡承担清
偿责任后,有权向被申请人追偿。2015 年 12 月 31 日,申请人代被申请
人向葫芦岛银行沈阳分行清偿债务 42,918,028.44 元,但被申请人至今
未向申请人归还欠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申
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通知书主要内容
2016 年 8 月 18 日,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辽宁省
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2016)辽执 50 号(以下简称“《通知
书》”)。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你方申请强制执行辽宁渤船装备配套产业有限公司一案,符合法律
规律的受理条件,本院已经立案。现将立案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立案时间:2016 年 8 月 15 日
案 号:(2016)辽执 50 号
承办庭室:执行一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三、案件执行情况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件,并已进入执行程序。
2
四、本次公告的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公司前身“贵州国创”内部治理混乱,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
失。现新亿股份会积极配合、督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为公
司追回损失,坚决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
利益。
新亿股份会持续审慎分析资料,并对相关企业及人员进行依法追偿,
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若公司获得法院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会增加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