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确认函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生化”或“公司”)
于 2016 年 8 月 5 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将关于资本性财政性资金转作中粮集
团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的相关资料报送了全体独立董事,通过认真审阅了有关材
料,并听取了公司相关管理层汇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和国家粮食局办
公室《关于中央企业 2 0 16 年第一批粮食仓储和物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复函》
(发改办经贸(2016)772 号),公司粮食仓储设施项目获准列入 2016 年中央预算
内投资计划并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财政补助资金为 4,050 万元(无偿投入),
该笔资金已由中央财政下拨至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依据财政部下发的《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12]23 号)
规定,因中粮生化暂无增资扩股计划,拟将该笔资本性财政性资金转作委托贷款,
通过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至中粮生化建设原料玉米仓储设施使用。
我们认为:该财政补助资金4,050万元以转作委托贷款方式由中粮集团有限
公司通过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下拨中粮生化建设原料玉米仓储设施使用,符合
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六届第十六次董事会
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需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应出现损害公司、股东及非关联方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字):
何鸣元 陈敦 卓敏
2016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