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其它有关
规定,本人作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发生额为6,178.99 万元(其
中:为控股子公司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6,178.99 万
元),担保余额为 6,957.52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合计担保发生额 为
9,178.99万元,报告期末担保余额为8,957.52万元,占最近一期公司经
审计净资产的4.45%。对于上述担保,本公司的连带责任均未解除,亦
未发生贷款未到期而追究本公司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公司对外担保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证
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有关规定
的情形。公司对外担保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和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有关
规定的情形。
3、朱洪彬先生辞去总裁职务后,仍继续担任董事职位。朱洪彬先
生辞去总裁职务不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正常运行,不会对公
司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意朱洪彬先生辞去公司总裁职务。
4、经评估,一致认为刘杰博士、叶德斌先生、宋海峰博士具备担
任相应职务的管理能力、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本次公司聘任相关人员
的提名和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根据拟聘任人员的基本资料及履
历等相关材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发现其受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且前述处罚和
惩戒尚未解除的情形,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条
件,同意公司聘任刘杰博士为总裁、叶德斌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裁、宋
海峰博士为公司总裁助理,任期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独立董事:李东红 蒋大兴 陈丽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独立董事关于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北海
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
会编制了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的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我们对公司《2016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
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地
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与管理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存
放、使用等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存放、使用、
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亦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李东红 蒋大兴 陈丽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