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阳股份三届十九次董事会 独立董事意见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三届十九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汇总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九阳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
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了
认真细致的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认真贯彻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2016 年 1-6 月没有发生对外担
保、违规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
期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情况
以及激励对象名单,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及公司《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
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签字:
金志国 张翠兰 汪建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