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6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1、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2、存在
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关联方
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违规占用资金 1,128.82 万元,截止 2016 年 3 月公
司已收回上述款项;3、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三、关于新增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上述日常关联交易
系公司日常正常业务开展需要,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
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张白、戴亦一、黄建忠
2016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