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累计和当
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作为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证监发〔2003〕
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的精神,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对有
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听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有关人员
意见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 2016 年上半年与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违规担保情
况、执行证监发〔2003〕56 号及证监发〔2005〕120 号文情况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本期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单位:千元)
2016 年上半 2016 年上半 2016 年上
2015 年年末
上市公司 年度占用累计 年度偿还累计 半年末占用 占用形成
资金占用方 资金占用方名 占用资金余额 占用性
占用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核算的会 发生金额 发生金额 资金余额
类别 称 质
计科目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原因
持有本公司之子公司南京惠洋 本公司向该关
江苏金翔仓储 经营性
其他关联方 码头有限公司 30%股权的投 应收帐款 7,841 7,993 (7,918) 7,916 联方提供装卸
物流有限公司 占用
资方金翔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服务
本公司向该关
南京复德利物 经营性
其他关联方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应收账款 46 46 联方提供电力
资购销中心 占用
服务
小计 7,887 7,993 (7,918) 7,962
2、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 号及证监发
〔2005〕120 号文及《公司章程》等有关的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风险,不存在为控股股东、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也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有效保障了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本
期具体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为参股公司中化扬州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
司提供担保。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为该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6,500 万元。
(2)报告期内,公司为参股公司南京港清江码头有限公司提供
担保。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为该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3,804
万元。
(3)报告期内,公司为参股公司扬州奥克石化仓储有限公司提
供担保。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为该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1,904
万元。
(4)报告期内,公司为子公司南京惠洋码头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为该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600 万元。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经公司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为 17,216
万元人民币,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额为 12,808 万元。
独立董事:
冯巧根 戴克勤 徐志坚
2016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