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为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禧科技”)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
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就公司2016年半年报的相关事项,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
至2016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主要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及对参
股公司兴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科电子”)的担保。公司对外担保
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
三、2016年半年度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子公
司与兴科电子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兴科电子
66.20%股权并向符合条件的不超过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宜(该
事项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上述关联交易均严格履行了相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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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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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6 年半年度
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 新 春 张 志 勇 易 奉 菊
2016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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