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副总经
理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公司聘任林杰先生、吴笛先生为副总经理的提名和审批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况;经审阅林杰先生、吴笛先生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
程》、深交所、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担任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条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应决策、监
督、协调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聘任林杰先生、吴笛
先生为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
之日止。
独立董事:沈维涛 叶兰昌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