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华通医药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
机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
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浙江华
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
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的利润分配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
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
上,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发展规划及公司所处的发展阶
段、资金需求情况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系在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下,本着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
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听取并采
纳了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诉求。
三、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修订一次《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
年(2016 年-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正在实
施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
需求,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后,
制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
(二)如遇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
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
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重新制订股东
回报规划。
四、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及比例: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现金和股票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即公司当
年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此外,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
分配之余,可以进行股票股利分配。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在提出现
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结合的分配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原则,公司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
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剩余部分用于支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决策程序:公司每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
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审议决定。股东大
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
会表决。除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利润分配外,剩余未分配利
润将作为公司业务发展资金的一部分,继续投入公司主营业务运营,包括必要
的固定资产更新,或为降低融资成本补充流动资金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
对剩余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发表意见。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