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16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通医药”)于2016年8
月18日召开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就华通医药2016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编制《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认
购非公开法系股票方式)》(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合法、有效,员
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
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
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监事会已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
的持有人均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参加对象的确定标
准,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
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
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可持续发
展。
我们认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及公司长远发
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
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
2016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并将员工持股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6 年度
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字:
邵永华(签字)_____________ 詹 翔(签字)_____________
孙晓鸣(签字)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