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医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8-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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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华通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二、根据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

股票预案>的议案》及《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我们

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运用符合公司的发展计划,有

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公司向曹国熊、陈宝芳、吴一晖、钱卓慧及公司监事孙晓鸣非公开发行股

票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征得我们的事前认可,符合

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符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

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公司未来各项业务的发展和提高公司的持续经

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六、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6年-2018年)》,有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

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七、根据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 2016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三)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

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利于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

工利益的有效结合,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并同意

提交至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意见。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章勇坚(签字)____________ 金自学(签字)____________

张光华(签字)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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